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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连载14) 200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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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的十大社会危害

 

作者  王荣利

 

6.危及企业员工就业

国家以及各地政府之所以给予企业家特别的支持和重视,不仅在于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也在于企业家的投资、生产活动能够提供就业机会,为众多劳动者创造谋生手段。许多企业家在创业初期,他们资金紧张,并不能为员工提供很好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他们激励员工的,一般主要靠未来的美好愿景。许多企业员工为了未来的美好愿景,任劳任怨,吃苦耐劳,甚至不计个人得失。而企业家一旦犯罪落马,往往不仅使企业员工原来的美好愿景化为泡影,甚至连基本的生计都成问题。

一些国有企业,企业家落马导致企业停产、倒闭,员工就可能下岗、待业,给政府带来极大麻烦。一些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落马之前,就日显衰败,甚至拖欠员工数月工资不发。企业家犯罪落马之后,政府甚至不得不企业的欠薪“买单”。如最近在金融风暴中倒闭的浙江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寿龙夫妇一逃了之,却留下欠薪数月的上千名员工,迫使当地政府不得不筹资数百万元为员工补发工资。即使如此,员工工资虽然可以补发,但上千名员工再就业却是个极大的难题。

由此可见,企业家犯罪,不仅祸及自身,而且也连带企业员工,会引发一些列的社会问题。

 

7.侵犯公民人身安全

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众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私藏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有的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有的则存在极大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尤其是“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更是动辄便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罪行,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也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罪不容赦,而且按照法律规定都是重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许多死刑案件大都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有关。

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其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的,计36例,占全部130案例的27%以上比例,由此说明,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民营企业家群体中相当突出,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相当严重。

 

8.损害个人家庭幸福

改革开放以来,拥有财富再也不是一件见不得人的事情。拥有财富,不仅代表着更大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幸福。作为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许多人早已拥有了巨额的财富,仅笔者收集的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身价过亿或者号称过亿的富豪就多达93人。有的企业家虽未必拥有巨额财富,如大多数国企企业家,但起码也有远远超过普通百姓的财富。

按理说,企业家应该享有更多的家庭幸福,享受更好的生活方式。然而,企业家一旦犯罪之后,他们所有的幸福都将化为泡影。有的人债台高筑,有的人妻离子散,有的人家破人亡……更可悲的是,企业家本人则身陷囹圄,必须承受牢狱之灾,罪行严重者甚至还有付出生命的代价。有的企业家即使本人保住了性命,但家属却无法承受打击选择了绝路。如原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光、原南方航空公司财务部长陈利明,他们案发之后,妻子都选择了绝路,跳楼身亡。

企业家犯罪,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其家庭,所造成的伤害都是最大的,也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所以企业家即使仅仅从个人家庭的角度考虑,也必须小心防范,避免陷入犯罪的陷阱。

 

9.毁灭个人前途与尊严

许多企业家不仅非常有能力、有智慧,同时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抱负和雄心大志。他们投入全部的精力一心要把企业做大做强,他们以此为自己终身的事业,不畏艰险,不怕疲劳,超负荷坚持工作。企业家的这种精神和意志,非常令人尊敬。如果他们坚持不懈并始终保持不误入歧途的话,那么我们毫不怀疑,他们终将取得成功,创造辉煌,实现人生价值。

然而,许多企业家在最为困难的逆境中闯过来了,却往往在顺境中倒下。他们没有在艰难和痛苦中退缩,却在鲜花和掌声中落马。企业家犯罪落马,与生意场上的失败是远远不能同日而语的。生意场上的失败,跌倒了还可以再爬起来,还有再次成功的机会。而犯罪落马,则面临着牢狱之灾,将失去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犯罪落马的企业家,他的抱负和雄心,只能如同牢狱中的岁月,日渐消逝。从企业家犯罪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来看,国企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3.5岁,民营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43岁。按理说,43岁到63岁这20年间,正值人生的黄金年华,是实现理想和前途的最佳时机。然而对于他们来说,却不得不被囚于牢狱之中,空耗生命。

许多企业家,他们以自己的努力,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同时也赢得了巨大的荣誉,受到极大的尊重。他们本该有着幸福的家庭和晚年生活,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然而,犯罪落马之后,他们将失去所有的荣誉和尊敬,也失去正常的家庭生活。尤其是一些年过半百甚至已经退休在家的企业家,他们已经或者再过几年就该享受天伦之乐,幸福安度晚年。但是犯罪却毁灭了这一切。他们不仅失去天伦之乐,也失去应有的尊严。如原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覃赛先,退休已近10年,想不到70岁的时候却不得不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庭审中,覃赛先突然当庭下跪,向法官求情,其情其景实在令人唏嘘不已。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由此可见,有什么都不可以有罪。企业家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和挫折,都不要尝试冒险用犯罪的方式渡过难关或者获得成功。对于企业家来说,犯罪不是人生的污点,而是毁灭人生的源头。

 

10.损害国家法律尊严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我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这些规定,赋予了国家宪法和法律无比崇高和神圣的地位。

企业家以其所拥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社会上无疑有着比普通人更大更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他们的行为无疑会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也会影响一大批人。企业家违法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不仅说明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同时也说明他们无视法律,不尊重法律。这种现象无疑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尤其是那些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企业家,他们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或者决策者,他们尚且频频违法犯罪,这更令国家法律蒙羞。

通过以上十大危害不难看出,企业家犯罪远不同于普通人的普通犯罪行为。无论犯罪的社会影响,还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企业家犯罪往往比普通人犯罪都要大很多。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针对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研究,探索防范企业家犯罪的方式方法,减少企业家犯罪现象。若能如此,必将在法律层面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联系本文作者王荣利,请致Email:0755wang@0755fa.com

转自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ceaf09a7-f78f-4af9-9291-9cb4011e48ff&user=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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