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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何以成为“史上最烂上市公司”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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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何以成为“史上最烂上市公司”

本报记者 王荣利

  “龙长生案”罪与非罪,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有效判决,但是*ST宏盛的衰落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龙长生为何从“企业家”变成了如今的犯罪嫌疑人?*ST宏盛究竟走过了怎样的路程?又何以成为“史上最烂上市公司”呢?

  特殊的经营模式

  龙长生,男,1962年生,美国国籍。
  1999年2月,龙长生入主*ST宏盛的前身———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董事长。
  2000年6月,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为“宏盛科技”(目前股票被做特别处理,股票简称*ST宏盛)。
  同年7月,龙长生兼任*ST宏盛总经理至今。
  宏普国际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11月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其中上海良华(*ST宏盛前身)出资700万美元,占70%的股份,外方HAUGHTONPEAKHOLDINGSLIMITED出资300万美元,占30%的股份。宏普国际主要经营进出口贸易以及加工制造业务。
  2003年11月,*ST宏盛下属子公司上海宏盛电子有限公司出资440万美元,宏普国际出资160万元成立了安曼电子,主营进出口贸易业务。
  自2003年10月起,*ST宏盛与作为中介的融通豪升(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升公司)、上海相关银行、中信保等达成系列协议,形成了由*ST宏盛主导、包括宏普国际、安曼电子等下属公司参与在内的一种“贸易链经营模式”。中信保将该项目称之为“宏盛出口结构融资保证保险试点项目”,有媒体将该模式称之为“虚拟工厂”贸易模式。
  这种经营模式最终成型的大致交易流程为:美国进口商(IRC公司、INT公司)与美国零售商签署供货合同之后,*ST宏盛与IRC公司、INT公司签署供货合同、与香港供应商长龙国际签署采购合同;*ST宏盛提供基础交易合同,向中信保提出担保申请;*ST宏盛向中信保提供反担保;中信保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向*ST宏盛的供货商香港长龙国际开立信用证;供货商香港长龙国际向*ST宏盛交付货物,*ST宏盛向IRC公司、INT公司交付货物;IRC公司、INT公司向美国零售商交付货物;美国零售商向IRC公司、INT公司付款,
  IRC公司、INT公司再向*ST宏盛支付货款;*ST宏盛向开证银行还款。
  正是在该种贸易链条模式下,*ST宏盛的经营收入连年攀升。2004年经营收入达36亿多元人民币,2005年攀升至51亿元人民币,2006年超过60亿元人民币。*ST宏盛被龙长生打造成“高科技公司”,股价不断攀升。
  *ST宏盛此种运行模式,开始时还有一家中介公司即豪升公司的参与,初期运行约一年时间各方合作都还比较顺利,各自也都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后来中信保及*ST宏盛经论证认为,中介豪升公司在该贸易链条中的权利和责任不相匹配,要求豪升公司适当降低其取费标准,但协商未成,随后便将豪升公司从该贸易链中剔除出去。
  据中信保称,豪升公司被剔除之后,因失去了自身的利益,便开始不断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恶意举报”,称*ST宏盛“正在将大量资金转移到股票和房地产市场”,“挪用巨额资金、虚假贸易、涉及洗钱”等,并由此引发了众多部门和机构对*ST宏盛和中信保的多次、长时间的调查,极大地影响了原有贸易链的正常运行。
  在龙长生的辩护律师看来,正是豪升公司“出于自身的利害关系四处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以致两被告单位运抵上海的货物受到政府多个部门的调查、检查,进而造成出口货物不能按照外贸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美国交货”,因此宏普国际、安曼电子“两个企业才将334单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没有运抵上海而直接运往美国了”。这就是《起诉书》指控的部分虚假提单产生的根源所在。
  发生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的这些“虚假提单”问题,当时在*ST宏盛贸易运行尚还正常的情形下,并未被追究任何责任。事实上,*ST宏盛的“虚拟工厂”贸易模式还在继续进行。
  在中信保看来,*ST宏盛的这种贸易模式并无问题。尽管截至2006年6月底,中信保已经为*ST宏盛向银行代偿余额还有3000万美元,但他们认为只要加强风险防范,加大对宏盛项目及资金安全的监管力度,这种贸易模式还是可以继续做下去的。

  美国经销商破产

  *ST宏盛的贸易链条中,在美国的最大经销商是IRC公司以及
  INT公司。这两个公司都在美国注册设立。*ST宏盛长期对外宣称,其与经销商INT公司、IRC公司互相独立,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而《财经》记者在美国的调查则显示,这两家公司为一班人马,CEO同为龙长生之妹龙长虹。IRC公司和
  INT公司的母公司诺盛注册地位于特拉华州,其总经理、执行总裁和董事亦为龙长虹,持股50%,另外50%则由龙氏兄妹之母鞠淑芝持有。
  由于*ST宏盛董事长龙长生与美国经销商IRC公司、INT公司实际控制人龙长虹及其母亲鞠淑芝之间的亲属关系,有人认为龙长生实际上对IRC公司、INT公司也有着实际的控制和影响,于是难免质疑*ST宏盛及龙长生的“供应链贸易模式”是“自买自卖”。这无疑使*ST宏盛以及龙长生原本看起来无懈可击的“供应链贸易模式”笼罩上了种种疑团。
  2007年初,美国飞利浦公司在加州中区和南区法庭起诉INT公司、诺盛、*ST宏盛和龙长虹,指责其侵犯了飞利浦在受专利保护的DVD技术上的知识产权。
  2007年9月18日,加州中区法院判被告赔偿飞利浦1280万美元。随后的10月11日,INT公司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2007年10月3日,诺盛也向美国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中信保原本寄望*ST宏盛通过继续良好地运作,逐步清偿其为*ST宏盛向银行代偿的款项,但是由于IRC公司、INT公司等拖欠货款不断增加,中信保为*ST宏盛代偿的款项不仅未能减少,反而不断增加。截至2006年底,中信保代偿的款项增至9900余万美元。至2007年12月底,中信保全部代偿的余额(含银行利息)已达2.45亿美元。
  随着美国经销商的破产,*ST宏盛对美国经销商的巨额应收账款很可能泡汤,而中信保的巨额代偿资金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追偿风险。
  2008年2月,中信保在对*ST宏盛采取诉讼措施追偿其为*ST宏盛代偿的银行信用证款项的同时,向警方报案。
  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龙长生予以刑事拘留。3月12日,龙长生被以涉嫌逃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执行逮捕。
  虽然有媒体指出,正是龙氏家族控制的INT公司和IRC公司“这双黑手”在不断地掏空*ST宏盛,二者“是掏空上市公司的‘吞金黑洞’”。但是事实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却并没有指控这一事实。
  在“龙长生案”中,美国经销商
  INT公司和IRC公司与检察机关指控的龙长生的犯罪并无直接的关联。

  法庭之外的道德审判

  “龙长生案”案发之后,*ST宏盛的巨额应收账款立即浮出水面。
  据*ST宏盛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ST宏盛应收账款高达67.27亿元,其中占应收账款总额94.5%的资产已经申请破产。仅
  INT公司欠*ST宏盛的货款就超过了5.86亿美元。
  据*ST宏盛2008年年报披露,该年度宏盛公司巨亏高达28.84亿余元人民币,已经资不抵债,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竟为-21.18元人民币。
  2008年3月20日,*ST宏盛被宣布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宏盛科技”改为“*ST宏盛”。
  *ST宏盛2008年度年报披露之后,许多网友甚至媒体给*ST宏盛戴上了“史上最烂上市公司”帽子。
  龙长生虽被称为“富豪”,并有许多绯闻在身,但并未曾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或者胡润的百富榜。2008年7月,龙长生却被福布斯列为《2008中国上市公司最差老板排行榜》第四位。
  自龙长生被捕至今,虽然在法律上尚未对龙长生作出有罪判决,但舆论早已将龙长生押上了道德的审判席。
  除了龙长生被福布斯列为最差上市公司老板、*ST宏盛被称为“史上最烂上市公司”之外,龙长生更是被一些媒体称为“资本黑手”、“绯闻老总”、“脂粉堆里的绯闻公子”、“史上最烂公司的制造者”等等。更有一些媒体将龙长生案彻头彻尾地做成了娱乐八卦新闻,甚至以“富豪龙长生入狱”等不实标题以及娱乐八卦之传闻吸引眼球,并对龙长生的落马表现出幸灾乐祸的姿态。
  对于某些媒体的不实报道以及舆论的娱乐化,龙长生的辩护律师对此表示了极大的不满。“龙长生案”众多律师均表示,这些都与“龙长生案”毫无关系。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对与案件无关的东西不闻、不问,也拒绝发表任何意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担心,在“龙长生案”中,少数媒体远离案件事实本身而对龙长生所做的八卦娱乐式报道,客观上会贬低龙长生的人格,并会形成对龙长生不利的社会舆论,对“龙长生案”的公正审理不利。
  “龙长生案”罪与非罪,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最终作出权威的裁判。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6/18/content_11100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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