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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诉讼考验着中国司法审判的尊严与公正 200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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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诉讼考验着中国司法审判的尊严与公正
  
  王荣利(深圳注册律师)
  
  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里,两件看似平常的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一是一度沸沸扬扬的南京彭宇自称救人却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其二就是目前社会关注度仍然未减的许霆于银行出错自动取款机上超额取款被判无期徒刑一案。这两件案件,无论彭宇冤枉不冤枉,许霆有罪还是无罪,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和关注,其背后拷问的,其实都是中国司法审判的尊严与公正。
  
  如果说上述两起案件吸引了国内民众的关注并对司法审判的尊严与公正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质疑的话,那么还有另外两起广泛吸引了企业界并引起世界瞩目的案件,将进一步考验着中国司法审判的尊严与公正,那就是跨国集团施耐德与民营企业正泰集团的知识产权诉讼以及跨国集团达能与民营企业娃哈哈的“达娃之争”系列诉讼。
  
  这四宗案件,目前都已经做出了或者做出过一审判决。但是令人遗憾地是,一审判决都不仅没有平息事端,反而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现在这些案件大都进入二审程序,或者被发回重审再次开始一审程序,审判机关于2008年必将对这些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人们普遍期待和关注着这些案件的终审结果。
  
  在过去的传统中,人们对于司法审判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神秘感并对司法机关保持着一定程度的敬畏。许多年来,出于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传统媒体一般很少就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品头论足。然而,随着人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电脑和网络的普及与流行,人们对于司法审判的神秘感逐渐淡化,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评价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和形象,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既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场新的考验。
  
  我们知道,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机构,司法程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结果不仅影响到涉案当事人的前途和命运,而且也对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是非判断起着极大的指导作用,因此,人们应该维护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结果的尊严,但人们同时也有理由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结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这就不仅要求司法审判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司法审判的结果能够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能够为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如果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不能为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接受,甚至广受诟病,那么受到人们质疑的,将不仅仅是个案案例或者个别司法人员,还将是整个司法机关乃至国家法律。尤其是在现代媒体以及网络传播高度发达的时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和司法文书,不仅会被社会大众放在“显微镜”下认真研究和观察,而且还会将其中存在的问题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用“放大器”被过度放大,其社会影响不可低估。
  
  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刑讯逼供”、“执行难”包括近年来人们反映比较多的某些“司法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尊严和形象,甚至影响到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形象。套用一句老话来说,这些问题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近年来网络上广泛热议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辽宁“刘涌黑社会案”等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上述四宗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一方面有着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期盼。
  
  2008年,是“北京奥运”年。我们不难预计,我国体育健儿必将振奋精神,顽强拼搏,勇夺金牌,为国争光。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不能如体育健儿一样用胸前的金牌来为国争光,但是他却可以时时刻刻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公正、公平的精神和态度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形象。我们期待着司法机关2008年就上述广受人们关注的案件乃至每一件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与自由的案件,都依法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在每个人的心目中,为中国司法赢得无形的“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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