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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文章

律师决战岂止在法庭! 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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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多年以前,曾有部著作《将军决战岂止在战场》轰动一时。虽说“成者为王败者寇”,但也有“不以成败论英雄”之说。这是关于军事上的话题。

  对于律师来说,法庭就是律师的主要“战场”,因此法庭上的论战,官司的输赢,往往也就成为评价律师的主要标准。一些律师喜欢吹嘘自己打赢了多少官司,甚至还有人敢称自己“没有打过一件输官司”的。有时一些企业家往往在某些律师如此这般的吹嘘之下,就认为这样的律师“有水平”、“有能力”,甚至委以重任,结果就可能被误导,最终承受不该承受的代价。

  曾经担任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组组长的著名大律师张思之,有人说他的案子没有一件胜诉过,但他却屡败屡战,而且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深受各界拥戴。由此说明,打输了官司的律师,并非都不是好律师。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只能说理、讲法,而无权做出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而且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终审生效判决不服的还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事实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数。由此说明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全部都是最终评判是非的标准。既然有改判,就说明存在着错判。既然有错判,那么作为律师就不可能在其代理的案件中全部获得胜诉。道理很简单,你可以依法判断某件纠纷应该怎么正确判决,但你绝不可能判断出某件纠纷应该如何错误判决。

  所以,律师的优秀与否,并不取决于法庭的判决结果,而取决于律师的综合法律素养,包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判断、对于诉讼程序的熟悉程度和运用以及个人的修养和品格等等方面。

  许多人对于律师的认识,也都仅止于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尚且没有认识到律师在法庭之外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实施,无论政府、个人还是企业的各种活动和行为,都越来越多地由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和约束。任何人尤其是企业家,如果不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又缺乏律师的必要帮助,那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

  例如前述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从收受一条香烟开始,认为这属于很正常的人情往来,安心的收下了。随着送礼花样的翻新,他收受得也就越来越自然了。逢年过节送点土特产,送点烟酒茶,认为很正常,可以理解,再以后从送东西到送金钱就没有不合适、不妥当的感觉了。从1998年开始,他就已经非常习惯地收敛钱财了。此时他还没有意识到这就是权钱交易,还以为是送钱者答谢他给做了“好事”。结果别人送来的钱财,越收越多,越收越厉害。当私心和贪欲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麻木不仁了。直到双规之后,他才真正弄清楚了“受贿”的定义,对什么是“受贿”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可惜的是,此时已经为时已晚了。随着沈阳“慕•马大案”的曝光,慕绥新只能认罪服法并遗臭万年了。

  党政领导如此,企业家更是如此。例如广东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万平。如果万平当初清楚地知道自己如此这般调拨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被抓并会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的话,我想他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冒坐牢的风险干这样的事。再如创维的黄宏生。假如黄宏生不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低估了香港法律的严肃程度以及香港廉政公署的侦破能力,那么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愚蠢到如此的地步,不惜以亿万的身价去体验牢狱之苦。

  无论慕绥新也好,还是万平也好,黄宏生也好,如果他们从事那些行为的时候咨询了律师,征求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果律师有效地阻止了他们的冒险行为,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避免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时候,花费巨额的代价去聘请律师为他们辩护。无论对于刑事犯罪还是对于经济纠纷来说,事后法庭上的挽救效果无论如何都不能与事前工作中的防范效果相提并论。

  最好的律师是担任你的顾问指导你不去犯罪、避免发生法律纠纷的律师,而未必是在法庭上为你作无罪辩护或者代理你打赢官司的律师。随着法律的日益增多和完善,企业家面临的法律纠纷以及法律陷阱也日益增加,如果等到发生法律纠纷或者陷入法律陷阱之后才想到了律师,那多已为时已晚了。

  有时即使面临同样的纠纷,最好的效果也未必是在法庭上“赢”得的。笔者在担任某大型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发生了两起基本相似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都是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的购房款而发展商却无力按时建房并交付房屋。其中一起纠纷,公司花费近百万元律师费聘请了外部律师进行诉讼,官司打了几年,而且还花费了数十万元的诉讼费,结果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发展商于某年某月之前建成并交付房屋。判决之后,发展商依然无力建房并失去了踪影,公司只能“赢了官司输了钱”,最终不了了之。另一起纠纷则在诉讼之前,笔者以公司律师的名义前往外地找到发展商老板协商,发展商老板迫于诉讼的压力及时退还了150万元的购房款。这笔款项是笔者在该公司期间公司所挽回的最大的一笔损失,而付出的代价却微乎其微。

  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也并不完全在法庭上。诉讼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规定是固定不变的,而案件的基本事实却完全可以因为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当然,这种人为因素并不在纠纷发生之后,而主要在纠纷发生之前。如果企业在纠纷发生之前签订的合同更为科学或者对自己有利一些,或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自己一方更注重保留证据的话,那么即使发生了纠纷,也能够把握主动,占得先机,为赢得诉讼做好铺垫。

  现在许多人越来越认识到律师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律师的作用。然而许多人却对于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如何评价律师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充分地利用好律师知之甚少,错误地以为律师只能打官司,能打赢官司的律师就是好律师。其实这些观点都并不完全正确。律师决战岂止在法庭!律师的作用又何止仅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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